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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義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義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義興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
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 年8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13所定應執行刑及其餘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 年11月)。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竊盜、詐欺罪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罪,前所定執行刑,雖已部分執行,惟徵諸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自不待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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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號│ │ │ ├──────┬────┼─────┬────┤ 備註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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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竊盜│有期徒刑3 │110 年2 月│本院110 年度│110 年5 │本院110 年│110 年6 │編號1 至13所示之│
│ │ │月,如易科│4 日 │易字第49號 │月28日 │度易字第49│月30日 │罪經本院110 年度│
│ │ │罰金,以新│ │ │ │號 │ │易字第49號判決應│
│ │ │臺幣1000元│ │ │ │ │ │執行有期徒刑3 年│
│ │ │折算1日。 │ │ │ │ │ │8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
│2 │竊盜│有期徒刑3 │110 年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折算1 日確定,並│
│ │ │月,如易科│4 日 │ │ │ │ │已部分執行。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1000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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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竊盜│有期徒刑3 │110 年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月,如易科│4 日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1000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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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竊盜│有期徒刑3 │110 年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月,如易科│7日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1000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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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竊盜│有期徒刑3 │110 年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月,如易科│9日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1000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6 │竊盜│有期徒刑3 │110 年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月,如易科│9日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1000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7 │竊盜│有期徒刑5 │110 年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月,如易科│4 日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1000元│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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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竊盜│有期徒刑5 │110 年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月,如易科│4 日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1000元│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9 │竊盜│有期徒刑5 │110 年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月,如易科│9日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1000元│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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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竊盜│有期徒刑6 │110 年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月,如易科│4 日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1000元│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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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竊盜│有期徒刑4 │110 年2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月,如易科│7日 │ │ │ │ │ │
│ │ │罰金,以新│(原聲請附│ │ │ │ │ │
│ │ │臺幣1000元│表誤載為11│ │ │ │ │ │
│ │ │折算1 日。│0 年2 月4 │ │ │ │ │ │
│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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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詐欺│有期徒刑4 │110 年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月,如易科│4 日 │ │ │ │ │ │
│ │ │罰金,以新│(原聲請附│ │ │ │ │ │
│ │ │臺幣1000元│表誤載為11│ │ │ │ │ │
│ │ │折算1 日。│0 年2 月7 │ │ │ │ │ │
│ │ │ │日) │ │ │ │ │ │
├─┼──┼─────┼─────┼──────┼────┼─────┼────┤ │
│13│詐欺│有期徒刑6 │110 年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月,如易科│4 日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1000元│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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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竊盜│有期徒刑3 │110 年2 月│本院110 年度│110 年9 │本院110 年│110 年10│ │
│ │ │月,如易科│9 日 │簡字第1073號│月16日 │度簡字第 │月20日 │ │
│ │ │罰金,以新│ │ │ │1073號 │ │ │
│ │ │臺幣1000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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