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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漢昇
選任辯護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壹宣告刑及沒收欄內關於「蘇宗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漢昇」。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壹宣告刑及沒收欄內關於「蘇宗輝」之記載,經核與卷證資料所示之被告「許漢昇」不符,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述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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