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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可麗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可麗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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