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訴,67,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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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梓源(原名陳昱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梓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黃英彥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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