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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雅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已於民國111 年1月13日對上訴人即被告曾雅婷位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戶籍地合法送達,而上訴人於111 年1 月26 日即提起上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85頁刑事聲明上訴狀等件在卷可參,惟該聲明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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