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附民,200,2021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廖子閔
被 告 林志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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