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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張玉奇
送達代收人 郭峻豪律師
被 告 黃于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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