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呂富美
吳孟韋
吳承賢
吳婷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被 告 方進祥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