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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蔡萬昌
被 告 陳世達
徐詠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易字第334 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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