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交易,98,2021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賀新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賀新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嗣被告業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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