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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語華
選任辯護人 任進福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 109 年度偵字第1368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陸語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朱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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