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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政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周政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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