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交附民,73,2022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林錦雲
宋○軒
原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宋志龍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玫陵
原 告 宋光祥
宋蕙絹
被 告 林子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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