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單禁沒,107,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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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煒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煒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3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 年9 月11日以110 年度偵字第123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

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則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9 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80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該等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塑膠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1.389 │
│    │公克、驗餘淨重1.372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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