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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下稱高市岡山分局) 員警於民國109 年10月25日凌晨0 時15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9 樓之舞弄小吃部執行聯合稽查勤務時,拾獲不詳之人遺留在現場之包包1 個,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因遺落該2 包毒品之人身分不詳,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下稱橋頭地檢署) 以110年度他字第934 號案件簽結在案。
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經檢驗後,其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 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所示) ,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 下稱高醫檢驗毒物室)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份在卷可稽,應均屬違禁物;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之查扣地點係位於高雄市岡山區乙節,此有查扣上開2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市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見他字卷第9 至13頁) ;
可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之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緣高市岡山分局員警於109 年10月25日凌晨0 時15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9 樓之舞弄小吃部執行聯合稽查勤務時,拾獲不詳之人遺留在現場之包包1 個,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等物,嗣因遺落該2 包毒品之人身分不詳之故,而經橋頭地檢署以110 年度他字第934號案件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他字第934 號110 年7 月16日簽呈1 份在卷足憑( 見他字卷第243 頁) ,並經本院核閱橋頭地檢署所檢附該署109 年度他字第934 號偵查案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 包,經送請高醫檢驗毒物室鑑定,其檢驗結果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所示) 乙情,有高醫檢驗毒物室109 年12月2 日報告編號第S00000 -00、S00000-00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考( 見他字卷第43、45頁) ;
基此,可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應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則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而應認均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從而,本院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各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所示)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 只,因均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分別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沒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含包裝│
│ │袋壹只,驗前淨重為零點貳陸柒公克,│
│ │驗後淨重為零點貳伍捌公克)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含包裝│
│ │袋壹只,驗前淨重為零點壹伍零公克,│
│ │驗後淨重為零點壹肆壹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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