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單聲沒,45,2021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沛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Sanrio Company, Ltd.)商標之海綿伍拾陸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沛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卷內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海綿56件(含警方為蒐證目的購入40件及搜索查扣16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又卷內扣案名片100張、寄貨包裝85件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扣案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被告販賣上開仿冒商標物品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4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未經撤銷,有該署109年度偵字第9428號、109年度緩字第2576號卷宗在卷可稽。

扣案外觀印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HELLO KITTY臉圖」之背包56件(偵卷第24、40頁),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佐(偵卷第38至39、40至41頁),且上開商標尚在有效期間內,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屬於「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專科沒收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另被告自動繳交扣案之販賣上開侵害商標權物品所得1萬元,為被告所有犯罪所得,業經被告自承在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亦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名片100張、寄貨包裝85件部分,被告於警偵中已明確供稱︰名片是要送給買美睫材料客人,而包裝袋是用來包裝美睫材料後寄給客人使用等語(警卷第6頁,偵卷第26頁),否認上開扣案物與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有關,聲請人復未具體說明上開扣案物何以認定係「供被告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卷內亦乏其他證據可資佐證,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