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交易,396,202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進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8870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錢進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錢進聰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下午7 時許,在高雄市橋頭區仕豐路之荳荳練歌場飲用維士比藥酒及啤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0 年5 月13日凌晨0 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凌晨0 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橋頭區大仁路與佛神路口,因不勝酒力自摔倒地,經警方據報到場處理,送往義大醫院急診治療,,並委請義大醫院醫護人員對其抽血檢驗,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587(258.7mg/dl),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 至9 頁;

本院卷第56頁、第62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義大醫院生化檢驗報告、現場蒐證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9至25頁、第29至63頁、第6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7 年5 月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揭徒刑執行完畢之案件罪質相同,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告再犯相同之公共危險案件,顯見被告未能悔悟酒後駕車之危險及過錯,足認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至卷附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騎乘機車自摔倒地受傷乙事而言,至於被告就酒後駕車之犯行部分,細究全案卷證,未見被告於接受抽血檢驗前即有自首之情形,而係於警員查知其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後,被告始於警詢時承認其騎車前有飲用酒類之行為,是被告承認本案犯罪,應屬於自白性質,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酒後駕車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除構成累犯不重複評價外,其於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2587(若換算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1.29毫克),超過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5之標準值甚多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又被告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此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考(見警卷第65頁),是其依法本為禁止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之人,竟無視於此,顯見其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猶不知警惕,屢屢再犯本案相同之公共危險罪,顯然欠缺守法意識,對社會危害性非低;

惟考量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本案犯罪情節、動機、手段與其自述之教育程度、服刑前之工作狀況及家庭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第6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