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交易,890,2022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慧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慧玲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