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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正揚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童正揚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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