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黃照化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被 告 蘭小清
三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