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朝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朝鈞妨害名譽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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