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訴,397,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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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宗宣(原名簡佑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宗宣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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