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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梁鳳章
上列聲請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55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梁鳳章所有(登記名義人: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壹部,車牌號碼00-00號、HBB-1606號營業半拖車各壹部,暫行發還予聲請人,並負保管之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起訴而繫屬本院,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部及車牌號碼00-00號、HBB-1606號營業半拖車各1部,為聲請人所有。
為使聲請人得以謀生,請准予暫行發還聲請人責付保管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59號聲請人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尚在審理中,合先敘明。
又扣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部及車牌號碼00-00號、HBB-1606號營業半拖車各1部,雖名義上登記為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大公司),實為被告所有,僅靠行於寶大公司,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聲請人與被告所簽訂之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契約書及上開車輛之車籍資料在卷可考,並經寶大公司負責人田國興在警詢中證述無誤,堪信聲請人為前揭車輛實際所有人,而靠行登記在寶大公司。
又扣案之上開車輛,其中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部,乃聲請人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工具,固有留存必要,惟本院考量上開車輛若長期未定期保養維護及發動駕駛,將喪失或嚴重減損其效能,形同廢鐵,有損扣押物之價值,經審酌相關案情及扣押物之性質,應得暫行發還聲請人,並由其負保管之責。
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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