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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張晏慈
被 告 黃婉如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 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255 號,嗣改分為111年度簡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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