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盛英
選任辯護人 駱怡雯律師
黃文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3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 年度簡字第1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盧盛英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