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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明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511號、110年度偵字第3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明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朱明昊可預見提供個人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8 年12月22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下稱上開門號)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供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後,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使附表所示之王柔文、張益嘉、施長志、楊惠茜、胡聖良(聲請意旨誤載為胡勝良)等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內。
嗣經王柔文、張益嘉、施長志、楊惠茜、胡聖良等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被告固坦承其有申辦上開門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這手機門號是我辦的,但是我沒有用過,當天辦好,我放在腳踏車籃子裡面,手機就被偷了,我根本沒有使用到;
我的門號、手機被偷後有報警,去左營區新莊派出所報警,但手機門號沒有辦理停用及補辦,我沒有想那麼多云云。
經查:(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王柔文、張益嘉、施長志、楊惠茜、胡聖良(下稱告訴人等5 人)、證人陳朝祥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綦詳,並有上開台北圓環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等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畫面、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門號0000000000 號通聯紀錄及證人陳朝祥提出之手機通聯畫面截圖、露天拍賣網站交易明細列印資料、支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資料表在卷可稽,足認以被告名義申設之上開門號確已遭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之事實甚明。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雖以上開門號申辦後當天即遺失,當時有報警等詞置辯,然被告於上開門號108年10月3日申辦迄今,未曾有因遺失或失竊手機及門號而至新莊派出所報案之紀錄,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左營分局110年1月4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974269900號函在卷可稽。
又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並無特殊限制,一般人均可任意向電信公司提出申請,並無向他人索取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且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之必要,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用以遂行不法行為之犯罪工具,此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之然,由此可知,倘非親非故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辦理,反而向他人索取或收集行動電話門號,衡情當知悉可能用以遂行不法行為,此乃當然之理。
況現今社會上,詐騙者收購或收集行動電話門號,持以作為信貸、手機簡訊詐欺之事,常有所聞,提供甚或出賣、出借行動電話門號與非親非故之人,受讓人係為從事詐欺之財產犯罪,已屬人盡皆知之事,而被告案發時已為成年人,並有相當之智識能力,就上開各節自難諉為不知,足見其率然申辦門號,並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主觀上顯然對於該行動電話門號可能遭人輾轉交與他人作為不法使用乙節,即有所預見,至為明確,其既已預見其行為將製造產生他人因而成為詐欺被害人之風險,仍決意為之,顯見對於他人被害之結果予以容認,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是被告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綜上,被告前揭所辯,悖於常情,自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之行為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查被告提供上開門號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雖使渠等得以利用上開門號作為遂行詐欺犯行之工具,惟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並非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參與前揭詐欺取財之犯行,或與該詐騙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之情,是被告之行為應僅係對本案犯罪之實行提供助益之協助行為,是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4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如附表編號5所為之犯行則係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以一提供上開門號予他人使用之行為,同時幫助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為本案5 起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
另被告未實際參與本案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酌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報章媒體屢屢報導犯罪集團均以蒐購銀行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其詐欺取財聯絡被害人匯款之手段及工具,政府因而於電子或平面媒體廣為宣導防止民眾受騙,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理應知悉上情,竟為貪圖小利,將上開門號提供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告訴人等5 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非是;
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本件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因本件犯行而有所獲益,本院無從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併此陳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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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柔文│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8年12月22 │108 年12月23日│
│ │ │日前某日,在FACEBOOK網站刊登│21時39分許,匯│
│ │ │販售SWITCH運動環之不實訊息,│款5,200元。 │
│ │ │並於該訊息內留下上開門號號碼│ │
│ │ │作為聯繫用途,適告訴人王柔文│ │
│ │ │於108年12月22日22時20分許閱 │ │
│ │ │覽上開不實訊息後陷於錯誤,依│ │
│ │ │指示匯款至林淑梅所申設之中華│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圓環郵局│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下稱台北圓環郵局帳戶,實際使│ │
│ │ │用人為其丈夫林品霖,所涉詐欺│ │
│ │ │罪嫌,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 │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
├──┼───┼──────────────┼───────┤
│ 2 │張益嘉│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8年12月23 │108年12月23日 │
│ │ │日前某日,在FACEBOOK網站刊登│23時3分許,匯 │
│ │ │販售SWITCH運動環之不實訊息,│款2,650元。 │
│ │ │並於該訊息內留下上開門號號碼│ │
│ │ │作為聯繫用途,適告訴人張益嘉│ │
│ │ │於108年12月23日閱覽上開不實 │ │
│ │ │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 │
│ │ │上開台北圓環郵局帳戶內。 │ │
├──┼───┼──────────────┼───────┤
│ 3 │施長志│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8年12月23 │108年12月24日 │
│ │ │日前某日,在FACEBOOK網站刊登│13時23分許,匯│
│ │ │販售SWITCH遊戲光碟之不實訊息│款2,650元。 │
│ │ │,並於該訊息內留下上開門號號│ │
│ │ │碼作為聯繫用途,適告訴人施長│ │
│ │ │志於108年12月23日閱覽上開不 │ │
│ │ │實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至上開台北圓環郵局帳戶內。 │ │
├──┼───┼──────────────┼───────┤
│ 4 │楊惠茜│詐騙集團某成員以不詳方式盜用│108年12月31日 │
│ │ │露天拍賣會員帳號「asdrfv9207│17時1分許,匯 │
│ │ │3」,並將該會員帳號之聯絡資 │款8,721元。 │
│ │ │訊更改為上開門號號碼後,於 │ │
│ │ │108年12月31日16時55分許,以 │ │
│ │ │該會員帳號向不知情之露天拍賣│ │
│ │ │網站賣家陳朝祥下標購買價值 │ │
│ │ │8,721元之MyCard點數,而取得 │ │
│ │ │露天拍賣網站系統自動產生之上│ │
│ │ │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626986號虛擬付款帳號(下稱A │ │
│ │ │虛擬付款帳號),該詐騙集團成│ │
│ │ │員再於FACEBOOK網站上刊登販售│ │
│ │ │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 │
│ │ │適告訴人楊惠茜於108年12月31 │ │
│ │ │日閱覽上開不實訊息後陷於錯誤│ │
│ │ │,依指示匯款至上開A虛擬付款 │ │
│ │ │帳號內。該詐騙集團以此三方交│ │
│ │ │易方式詐得陳朝祥交付之9,000 │ │
│ │ │點MyCard點數。 │ │
├──┼───┼──────────────┼───────┤
│ 5 │胡聖良│詐騙集團某成員以不詳方式盜用│108年12月31日 │
│ │ │露天拍賣會員帳號「asdrfv9207│19時28分許,匯│
│ │ │3」,並將該會員帳號之聯絡資 │款8,721元。 │
│ │ │訊更改為上開門號號碼後,於 │ │
│ │ │108年12月31日,以該會員帳號 │ │
│ │ │向不知情之露天拍賣網站賣家陳│ │
│ │ │朝祥下標購買價值8,721元之 │ │
│ │ │MyCard點數,而取得露天拍賣網│ │
│ │ │站系統自動產生之上海商業儲蓄│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 │
│ │ │擬付款帳號(下稱B虛擬付款帳 │ │
│ │ │號),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於 │ │
│ │ │FACEBOOK網站上刊登販售蔡依林│ │
│ │ │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適告訴│ │
│ │ │人胡聖良於108年12月31日19時 │ │
│ │ │10分許閱覽上開不實訊息後陷於│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B虛擬 │ │
│ │ │付款帳號內。嗣因賣家陳朝祥即│ │
│ │ │時察覺有異而取消交易並報警處│ │
│ │ │理,該筆款項始遭凍結而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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