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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昆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三六三號「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周昆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以110 年度審訴字第363 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被告於110 年10月2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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