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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振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振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上開2 次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僅因與告訴人政治立場不同而心生不滿,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竟公然以如附件所示之方式及附件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言詞侮辱告訴人,致損害告訴人之名譽與社會評價,核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件所造成之損害,實有不該;
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及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致其所犯生危害尚未獲得減輕,所為實非可取;
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參酌上開2 次犯行之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尚屬同一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052號
被 告 謝振城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振城於Youtube 網站上經營「石頭里長」影音平台,而該影音直播為不特定人均可見聞,詎其因故對蔣臨沂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及同月5日在該平台進行直播時,公開對「平師」即蔣臨沂辱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言語,足以貶損蔣臨沂之名譽。
二、案經蔣臨沂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權祐於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錄影隨身碟、譯文暨本署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勘驗筆錄等在卷足憑,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其前揭分別2 日對告訴人進行辱罵之行為,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之。
三、另告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 、2 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而如附表編號3 所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惟查,觀被告於直播時之前後文,均係抽象謾罵告訴人,並未見具體指摘不實之事項,堪認應屬公然侮辱而非誹謗罪所涉範疇,告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
另就被告如附表編號3 所為內容,並未見任何具體、客觀加害於告訴人生命、身體或其他法益之內容,亦難對其繩以恐嚇之罪責,惟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所示之公然侮辱行為均係為同一個直播行為時所為,應屬接續之一行為,而屬想像競合之一罪,是前揭2 部分均為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均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檢察官 鍾 葦 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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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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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08.03. │王八蛋、臭雞蛋、幹你娘、幹你娘機掰、幹你│
│ │ │老母、騙子、畜生、狗兒子、雜種、龜兒子、│
│ │ │騙神仔、神棍、詐騙集團、不是人、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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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08.05. │無路用、詐騙集團、烏龜王八蛋,畜生不如的│
│ │ │雜種平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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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08.03. │我們大家一起搜索好不好,一起把他找出來好│
│ │ │不好;這個不肖子一回來大家通知我一下,不│
│ │ │方便出面的歡迎趕快跟我聯絡,若能夠將雜種│
│ │ │畜生處理起來,處理到金鑠鑠,這是我最大的│
│ │ │希望;美國的華僑搜尋他,先把他好好地招呼│
│ │ │一下、如果你們不方便出手的,麻煩通知我,│
│ │ │我一定跟他直球對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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