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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信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10年3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43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44號),提起上訴,本案前於111年1月25日辯論終結,原訂於111年2月15日宣示判決。
詎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之111年2月1日死亡,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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