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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蔡志誠
被 告 鄭福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3 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林 筠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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