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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魏紹宏
被 告 曾信富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2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21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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