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宗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9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勳犯如附表所示貳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正本或檢索資料在卷可稽,其中編號2 至11、15至18、22至2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各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予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見110 年度執聲字第915 號卷內)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又查附表編號2至4 、5 至11、12至14、15至18、19至2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25罪總和為有期徒刑10年4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已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與尚未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 年1 月)。
準此審酌受刑人所涉罪名均為(加重)竊盜罪,暨各次犯罪時間均為109 年6 至8 月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編號2 至11、15至18、22至25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刑,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侵入住宅│處有期徒刑玖月│109 年6 月│高雄地院10│109 年10月│高雄地院10│109 年11月│
│ │竊盜罪 │。 │19日 │9 年度審易│14日 │9 年度審易│18日 │
│ │ │ │ │字第1166號│ │字第1166號│ │
├─┼────┼───────┼─────┼─────┼─────┼─────┼─────┤
│2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109 年6 月│高雄地院10│109 年11月│高雄地院10│109 年12月│
│ │ │,如易科罰金,│11日 │9 年度簡字│12日 │9 年度簡字│16日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第3263、34│ │第3263、34│ │
│ │ │折算壹日。 │ │00號 │ │00號 │ │
├─┼────┼───────┼─────┼─────┼─────┼─────┼─────┤
│3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109 年6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如易科罰金,│11日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4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109 年7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如易科罰金,│15日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5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109 年7 月│高雄地院10│109 年11月│高雄地院10│109 年12月│
│ │ │,如易科罰金,│6 日 │9 年度審易│25日 │9 年度審易│30日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字第1211、│ │字第1211、│ │
│ │ │折算壹日。 │ │1346、1351│ │1346、1351│ │
│ │ │ │ │、1354號 │ │、1354號 │ │
├─┼────┼───────┼─────┼─────┼─────┼─────┼─────┤
│6 │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109 年6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罪 │,如易科罰金,│25日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7 │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109 年7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罪 │,如易科罰金,│19日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8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109 年7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如易科罰金,│19日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9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109 年5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如易科罰金,│14日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10│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109 年6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如易科罰金,│16日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11│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109 年6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如易科罰金,│24日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12│侵入住宅│處有期徒刑捌月│109 年7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竊盜罪 │ │23日 │ │ │ │ │
├─┼────┼───────┼─────┼─────┼─────┼─────┼─────┤
│13│踰越安全│處有期徒刑玖月│109 年6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設備竊盜│ │12日 │ │ │ │ │
│ │罪 │ │ │ │ │ │ │
├─┼────┼───────┼─────┼─────┼─────┼─────┼─────┤
│14│毀壞門窗│處有期徒刑玖月│109 年6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侵入住宅│ │26日 │ │ │ │ │
│ │竊盜罪 │ │ │ │ │ │ │
├─┼────┼───────┼─────┼─────┼─────┼─────┼─────┤
│15│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109 年6 月│高雄地院10│110 年2 月│高雄地院10│110 年3 月│
│ │罪 │,如易科罰金,│24日 │9 年度審易│24日 │9 年度審易│31日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字第1482、│ │字第1482、│ │
│ │ │折算壹日。 │ │1502、1581│ │1502、1581│ │
│ │ │ │ │、1582號 │ │、1582號 │ │
├─┼────┼───────┼─────┼─────┼─────┼─────┼─────┤
│16│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109 年7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如易科罰金,│26日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17│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109 年6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如易科罰金,│28日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18│攜帶兇器│處有期徒刑伍月│109 年6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竊盜未遂│,如易科罰金,│28日 │ │ │ │ │
│ │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19│侵入住宅│處有期徒刑捌月│109 年8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竊盜罪 │ │23日 │ │ │ │ │
├─┼────┼───────┼─────┼─────┼─────┼─────┼─────┤
│20│侵入住宅│處有期徒刑捌月│109 年7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竊盜罪 │ │13日 │ │ │ │ │
├─┼────┼───────┼─────┼─────┼─────┼─────┼─────┤
│21│侵入住宅│處有期徒刑捌月│109 年6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竊盜罪 │ │21日 │ │ │ │ │
├─┼────┼───────┼─────┼─────┼─────┼─────┼─────┤
│22│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109 年8 月│高雄地院11│110 年3 月│高雄地院11│110 年4 月│
│ │ │,如易科罰金,│3 日 │0 年度簡字│3 日 │0 年度簡字│7 日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第623 號 │ │第623 號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23│攜帶兇器│處有期徒刑參月│109 年7 月│本院109 年│110 年3 月│本院109 年│110 年4 月│
│ │竊盜未遂│,如易科罰金,│21日 │度簡字第26│9 日 │度簡字第26│7 日 │
│ │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 │16號 │ │16號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24│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109 年8 月│本院110 年│110 年3 月│本院110 年│110 年4 月│
│ │ │,如易科罰金,│12日 │度簡字第66│11日 │度簡字第66│15日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號 │ │號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25│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109 年7 月│本院110 年│110 年6 月│本院110 年│110 年7 月│
│ │ │,如易科罰金,│22日 │度簡字第59│16日 │度簡字第59│21日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9 號 │ │9 號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備註: │
│1.編號2至4之罪業經高雄地院109年度簡字第3263、34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
│2.編號5 至11之罪業經高雄地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211、1346、1351、13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 年8 月確定。 │
│3.編號12至14之罪業經高雄地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211、1346、1351、13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 年8 月確定。 │
│4.編號15至18之罪業經高雄地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482、1502、1581、15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 年確定。 │
│5.編號19至21之罪業經高雄地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482、1502、1581、15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 年6 月確定。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