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芯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9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芯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芯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其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120 日,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其中編號1 之罪固由被告前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該罪依法既須與編號2 至27之罪合併定執行刑,自不因執行完畢而逕予排除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
又受刑人所犯編號2 至27之罪固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
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已逾刑法所定120 日上限,遂以120 日為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仍逾上述日數限制而同以120 日為限),復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又因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且經宣告折算標準俱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 │ │ │ ├──────┬───────┼──────┬───────┤ │
│號│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1 │侵占 │拘役貳拾日│105年7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4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4月16日 │已執行完│
│ │ │,如易科罰│ │高雄分院108 │ │高雄分院108 │ │畢 │
│ │ │金,以新臺│ │年度上易字第│ │年度上易字第│ │ │
│ │ │幣壹仟元折│ │127 號 │ │127 號 │ │ │
│ │ │算壹日 │ │ │ │ │ │ │
├─┼───┼─────┼───────┼──────┼───────┼──────┼───────┼────┤
│2 │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4年9月24日 │本院110 年度│110年10月6日 │本院110 年度│110年10月6日 │編號2 至│
│ │財 │日,如易科│ │簡上字第67號│ │簡上字第67號│ │27前經判│
│ │ │罰金,以新│ │ │ │ │ │決應執行│
│ │ │臺幣壹仟元│ │ │ │ │ │拘役120 │
│ │ │折算壹日 │ │ │ │ │ │日 │
├─┼───┼─────┼───────┼──────┼───────┼──────┼───────┤ │
│3 │詐欺取│拘役貳拾日│104年12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4 │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5年1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5 │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5年1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6 │詐欺取│拘役參拾日│104年10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7 │詐欺取│拘役參拾伍│104年10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8 │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4年10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9 │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4年10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10│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4年10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11│詐欺取│拘役參拾日│104年9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12│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4年9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13│詐欺取│拘役伍拾玖│104年9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14│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4年10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15│詐欺取│拘役伍拾玖│104年10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16│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4年11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17│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4年11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18│詐欺取│拘役肆拾日│104年11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19│詐欺取│拘役伍拾日│104年12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20│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4年12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21│詐欺取│拘役參拾日│104年12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22│詐欺取│拘役貳拾日│104年12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23│詐欺取│拘役伍拾玖│105年1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24│詐欺取│拘役貳拾日│105年1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25│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5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26│詐欺取│拘役貳拾伍│105年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27│詐欺取│拘役貳拾日│105年1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財 │,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