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聲,1352,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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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文達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文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文達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及1 年8 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3 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979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32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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