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書傑
選任辯護人 林瑋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009號),後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吳書傑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被告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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