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訴,256,2022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易展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56 號第一審判決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江易展(下稱上訴人)後,業據其於民國111 年1 月2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申請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據以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說明,爰定相當期間(即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