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訴,368,2022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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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章琦


指定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13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章琦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羈押中之被告,其原先羈押原因之存在與否、有無新發生之羈押事由、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本即應由受訴法院隨個案偵查、審判各階段進行之情形,隨時予以調查考量,俾為適當之處理,以達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並兼顧維護被告權益之目的(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9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被告廖章琦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經審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10 年10月19日起執行羈押,嗣因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復經合議庭裁定自111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被告坦承殺人未遂犯行,並經本院核閱相關案卷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自陳案發時因與女友吵架而影響心情,同時告訴人又在對其辱罵,其進入房間後就跟告訴人隔著牆對罵,因其覺得不受尊重,心情很差就拿起桌上之水果刀出門為本案犯行;

平時其與告訴人沒有面對面互動,但感覺被告訴人隔著牆辱罵;

其已在外獨自租屋居住8 年等語(見訴卷第18至21頁、第105頁),可見被告有幻聽之情況,且僅因感到不快、情緒不穩即持刀攻擊他人,依其情節有再度侵害他人人身法益之可能,且其多年在外租屋未與親人同住,於搬離原租屋處後,可預期未來可能將受重刑之處罰,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故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本院認僅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防免其再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節,認對被告執行羈押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

從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繼續存在,爰裁定應自111 年3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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