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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新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新維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陳新維明知含有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持用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Tik Tok 」(下稱「抖音」)網路交友平臺其暱稱「茶魔」之首頁發布「營業中」、「酒杯、飲料杯」、「臺南人私訊我」字樣及圖示等販賣毒品廣告訊息,向不特定人兜售毒品咖啡包。
適警方於民國110 年7 月8 日執行網路巡邏任務時查見上開販賣毒品資訊,遂喬裝購毒者於同日22時44分許,透過「抖音」與暱稱「茶魔」聯繫,傳送如下之訊息:「1:? 」、「哪牌」、「優惠」、「20?」等語,暱稱「茶魔」則回應:「5 」、「萬寶龍」、「20送兩個」、「8500」,並主動表示:「你直接30我開一萬給你」等語,雙方即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價格交易毒品咖啡包30包。
嗣於同年月10日13時54分許,陳新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高雄市湖內區湖中路242 巷與湖中路242 巷12弄口欲進行交易時,經警方當場查獲而未遂,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陳新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卷第93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 至5 頁,偵卷第15至17頁,訴卷第94頁),並有暱稱「茶魔」之帳號首頁及文字對話訊息擷圖、員警職務報告、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7 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 號、110 年7 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0 年7 月10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見警卷第7 至13頁、第21至25頁、第29至63頁,偵卷第47至59頁),並有附表編號1 至31所示之物扣案為憑,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販賣」,係指有償的讓與行為,包括以「金錢買賣」或「以物易物」(即互易)等態樣在內;
祇要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藉以營利之意圖,而在客觀上有以毒品換取金錢或其他財物之行為,即足當之;
至於買賣毒品之金額或所換得財物之實際價值如何,以及行為人是否因而獲取價差或利潤,均不影響販賣毒品罪的成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56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自承販賣毒品咖啡包每包約可獲利250 元,因積欠債務急需用錢而從事販毒等語(見警卷第3 頁,訴卷第47頁),可見被告確係意圖經由販賣毒品賺取價差利潤以營利,是堪認被告就本案毒品交易,主觀上有營利意圖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
此種「陷害教唆」,因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者復伺機逮捕,係以不正當手段入人於罪,尚難遽認被陷害教唆者成立犯罪。
至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則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司法警察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
後者因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原即有犯罪之意思,倘客觀上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自得成立未遂犯,與「陷害教唆」情形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253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案喬裝購毒者之員警在「抖音」網路交友平臺中發現被告所散布之兜售毒品廣告訊息,進一步聯繫後,被告表明欲以10,000元之價格出售毒品咖啡包30包,可見被告本即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故意,並非因警方之引誘、設計或構陷使其萌生犯意,俟雙方談妥交易條件後相約碰面,警方因而查獲被告本次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此與「陷害教唆」要件有別,而應屬「釣魚」之偵查方式,自無違法。
且本次係警方偽稱欲購買毒品,無買受毒品之真意,旨在辦案以求伺機逮捕、人贓俱獲,實際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應僅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
㈡次按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被告持以前往交付之毒品咖啡包,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 公克以上(詳如附表編號1至30及小計欄),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雖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惟因員警喬裝買家,自始不具購買毒品之真意,被告因而未能實際售出毒品,其本案犯罪係屬未遂,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就本案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供出其毒品來源為林哲毅,警方因而查獲林哲毅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經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公訴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0 年11月8 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3908600 號函暨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110 年12月28日南檢文慧110 偵18434 字第1109082794號函暨臺南地檢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16906 、18434 、19343 號起訴書等件在卷可佐(見訴卷第29至34頁、第63至72頁),故被告就其本案所犯之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另綜觀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指述之毒品來源所能防止杜絕毒品氾濫之程度等情狀,本院認尚不足以免除其刑,併予敘明。
⒋從而,被告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有未遂、偵審中自白及供出毒品來源3 種減輕其刑事由,應依法遞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行為時正值青年,卻不思以正當合法途徑賺取收入,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牟取私利而販賣第三級毒品,雖屬未遂,但其無視毒品戕害他人健康及危害社會安全,所為實應非難;
惟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欲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價格、數量、預期可獲得之利益等,且被告無其他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訴卷第163 頁),素行尚佳,暨其到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受雇於群晟企業行,每月收入約2 萬多元,與父母、祖母及胞妹同住,家庭狀況普通之經濟生活狀況(見訴卷第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訴卷第163 頁),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本院考量被告犯罪當時年約22歲,年輕識淺,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罰,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可認其尚知悔悟,且依其所提出之在職證明書,自107 年6 月5 日即受雇於群晟企業行擔任正職人員迄今,可見被告有固定之工作、收入,並非以販毒為業,諒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又一般刑罰本質係以防衛社會、矯治教化及預防犯罪等目的而對行為人施以制裁,而緩刑之宣告,則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行為人自新之機會,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勵自新。
復考量為重建被告正確法治觀念,並使其牢記本案教訓,本院因認相較於單純緩刑宣告而言,應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當更能促其徹底嚴守法律規定,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以免再犯。
又本院既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為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事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應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以觀後效。
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㈠扣案如附表編號31所示之手機1 支,係被告用於本案聯繫毒品交易之工具,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訴卷第48頁),是該手機為被告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詳細鑑驗結果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7 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7至59頁),均屬違禁物,且係被告持以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當場經警方查獲者,業經被告供陳明確(見警卷第3 頁,偵卷第17頁),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而包裝該等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必要與實益,爰視同毒品整體,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
㈢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32、33所示之手機、現金,經被告陳稱手機係空機無門號,與本案無關等語(見訴卷第48頁),且卷內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此些部分之扣案物係供被告犯本案販毒所用之物或與本案有何關聯,乃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世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
├──┼─────────┼───────────────────┤
│ 1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314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2.699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28公克│
├──┼─────────┼───────────────────┤
│ 2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90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988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76 公│
│ │ │克 │
├──┼─────────┼───────────────────┤
│ 3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326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824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57 公│
│ │ │克 │
├──┼─────────┼───────────────────┤
│ 4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73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860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60 公│
│ │ │克 │
├──┼─────────┼───────────────────┤
│ 5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86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862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55 公│
│ │ │克 │
├──┼─────────┼───────────────────┤
│ 6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103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667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63 公│
│ │ │克 │
├──┼─────────┼───────────────────┤
│ 7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308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837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66 公│
│ │ │克 │
├──┼─────────┼───────────────────┤
│ 8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318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851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57 公│
│ │ │克 │
├──┼─────────┼───────────────────┤
│ 9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190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732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52 公│
│ │ │克 │
├──┼─────────┼───────────────────┤
│ 10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93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867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45 公│
│ │ │克 │
├──┼─────────┼───────────────────┤
│ 11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16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641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00 公│
│ │ │克 │
├──┼─────────┼───────────────────┤
│ 12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67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821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78 公│
│ │ │克 │
├──┼─────────┼───────────────────┤
│ 13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22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719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14 公│
│ │ │克 │
├──┼─────────┼───────────────────┤
│ 14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27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649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36 公│
│ │ │克 │
├──┼─────────┼───────────────────┤
│ 15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354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847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37 公│
│ │ │克 │
├──┼─────────┼───────────────────┤
│ 16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307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821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86 公│
│ │ │克 │
├──┼─────────┼───────────────────┤
│ 17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39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687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03 公│
│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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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362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820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80 公│
│ │ │克 │
├──┼─────────┼───────────────────┤
│ 19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173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716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97 公│
│ │ │克 │
├──┼─────────┼───────────────────┤
│ 20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10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661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51 公│
│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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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11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758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16 公│
│ │ │克 │
├──┼─────────┼───────────────────┤
│ 22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320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793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62 公│
│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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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193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653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12 公│
│ │ │克 │
├──┼─────────┼───────────────────┤
│ 24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07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687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22 公│
│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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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31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672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85 公│
│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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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53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702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43 公│
│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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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316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760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03 公│
│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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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58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760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33 公│
│ │ │克 │
├──┼─────────┼───────────────────┤
│ 29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128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626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04 公│
│ │ │克 │
├──┼─────────┼───────────────────┤
│ 30 │毒品咖啡包(MONT │沖泡飲品,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BLANC黑色包裝)1包│成分,檢驗前淨重3.266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2.671 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67 公│
│ │ │克 │
├──┼─────────┼───────────────────┤
│ │小計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9.588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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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手機1 支(含門號09│玫瑰金色,黑色外殼,IMEI:000000000000│
│ │00000000號SIM 卡1 │341 號,被告為本案販賣毒品所用之物 │
│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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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手機1 支(無SIM 卡│白色,IMEI:000000000000000 號,與本案│
│ │) │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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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現金新臺幣5,100元 │與本案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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