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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甫
林明忠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被告陳建甫、林明忠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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