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金訴,166,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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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安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6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安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黃英彥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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