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珆馨
送達代收人 黃堅銘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2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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