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金訴,75,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珮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962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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