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貞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貞妤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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