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交簡,1365,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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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旻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旻豪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一般汽車駕駛人所應注意並確實遵守之事項。

經查,被告本案當時有適當之駕照,有被告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1在卷可稽,且依其智識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復依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節,亦有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顯見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致與告訴人蔡淑娟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其行為自有過失甚明;

又告訴人受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傷勢,確係導因於本案車禍事故,是以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

至告訴人雖亦有未注意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於車道中暫停,而貿然於車道中暫停之過失責任,惟刑事責任之認定,並不因對方是否與有過失,即得以免除被告之過失責任,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之犯行,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又被告於肇事後留於現場,並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此觀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已明,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茲審酌被告於未能善盡駕駛之注意義務,導致告訴人受傷之結果,所為應予非難;

復考量被告過失之程度、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及對本件車禍亦與有過失;

兼衡本件被告雖有調解意願然因賠償金額無共識而調解不成立,致告訴人之損害尚未能填補;

暨被告自述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273號

被 告 鄭旻豪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旻豪於民國110年8月28日14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道○○○○○○○路段00號之2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同向前方有蔡淑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左營大路慢車道南往北行駛至此,亦疏未注意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於車道中暫停,而貿然於車道中暫停,2車發生碰撞,致蔡淑娟因而受有頭部鈍傷、下背挫傷、右側腕部挫傷、背部與右肩部挫傷、腰椎脊椎狹窄與退化、腰椎脊椎滑脫症病史等傷害。
二、案經蔡淑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鄭旻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蔡淑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紙、道
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2紙、現場照片12張。
㈣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㈤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1片及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取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檢 察 官 靳 隆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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