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交簡,997,2022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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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宇龍



上列 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5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許宇龍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許宇龍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惟就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其他年籍資料均為正確記載,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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