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莊百合(已歿)
劉榮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志良
被 告 廖順元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莊百合、劉榮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刑案部分經檢察官移送併辦過失致死之犯罪事實),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