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交附民,6,2022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許嘉玲
被 告 曾元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