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單禁沒,58,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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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德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貳陸公克、零點零陸貳公克,各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德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84、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再本件扣得白色結晶2 包送驗結果確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 年12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884 、7088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 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卷第241 頁、109 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卷第9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前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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