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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亞倫
指定送達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林保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泰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52號、109年度偵字第11810號、109年度偵字第12079號、109年度偵字第12112號、109年度偵字第13435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 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蕭亞倫、林保佑所犯詐欺等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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