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交簡,1961,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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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9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德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8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7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高德蓉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高德蓉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1年3月17日18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左營區介壽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先鋒路之交岔路口,欲左轉先鋒路往南方向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適朱文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介壽路由西往東直行駛至該處,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朱文佑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四肢多處擦傷合併挫傷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朱文佑撤回告訴,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詎高德蓉明知已騎車肇事,致朱文佑受有上開傷害,竟未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亦未報警處理、徵得朱文佑同意或留下任何聯絡資料,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騎車離去。

嗣經警獲報到場後,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德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審交訴卷第4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朱文佑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1至13頁),並有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10報案紀錄單各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事故現場照片11張、路口監視器錄影擷圖畫面6張、車損採證照片4張(見警卷第15至19、23至29、41至48、53至65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被告因上揭行車之過失,致與告訴人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前揭傷害,被告具有過失已明,自無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㈡爰審酌被告騎車肇事後,已可知悉告訴人可能因此受有傷害,仍未提供必要之救助或報警處理,亦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以協助釐清肇事責任之歸屬,反而騎車離開現場,不僅影響告訴人即時獲得救護及求償之權利,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所為實非可取。

另考量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以新臺幣1萬5,330元達成調解,並已履行賠償完畢,告訴人撤回本案過失傷害部分告訴,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意見,有高雄市左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憑。

參以被告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

兼衡被告本案肇事情節、告訴人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傷勢程度,被告自述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目前失業、之前在做美髮、有中低收入戶身份,家中尚有小孩(詳見審交訴卷第42、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賠償完畢,業如前述,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提起公訴,檢察官楊翊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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